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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实施办法

2020年07月01日 10:18

  1.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创业活动管理,鼓励学生以科技研发项目、文化创意项目、商业营销项目、以及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大赛项目为基础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锻炼和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为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创业可以以团队和个人的方式参与,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创业项目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科技研发类、文化创意类、商业营销类、创新创业计划竞赛类。创业项目须经学校审批并注册后方能运行,对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创业项目,可优先审批注册。

第三条 学校鼓励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帮助和扶持创客及创业团队融入各级政府创业帮扶体系,助力大学生创业项目健康发展。

 

第二章 创业项目申请

第四条 申请创业项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 创业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必须是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且年满18周岁;

(二) 创业项目必须挂靠于学校二级学院进行管理,指导教师应为学校的在职教师;

(三) 创业项目必须有独特的创业思路,并能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参加项目路演等遴选活动。

 

第三章 创业项目审批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 创业项目负责人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创业申请,学院出具意见,并指定指导教师;

(二) 创业项目负责人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金科创客汇大学生众创空间入驻申请表》、《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以及参加项目路演的PPT;

(三)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创业项目申报情况,聘请专家通过审看材料、项目路演等方式进行审核;

(四) 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批后的创业项目可进行登记注册、在校内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并可入驻校、院提供的创业实践平台,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进行统一管理;

(五) 创业项目经审批后,须在一个月内实际运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放弃创业项目的申请人在接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书面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六) 学生因创业需要确需休学,须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项目申报、受理、审批登记表》,并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向所在学院提出休学创业申请。所在学院初审后报送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休学手续。休学创业期间一般不在学校安排住宿;

(七) 学生休学创业一般以一年为限,本科生累计休学创业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六条 审核标准:

(一) 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二) 团队负责人在校表现良好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 团队的创业项目思路独特、且具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适合工学结合开展创业实践;

(四) 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项目路演表达清楚;

(五) 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表现记录。

 

第四章 创业项目管理

第七条 创业项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业项目应定期向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中心和指导教师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主动接受学校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在校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创业项目成员须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修学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九条 学校可为创业项目提供必要的创业实践场所,并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咨询与服务,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不得擅自使用金陵科技学院金陵科技金科院金科金科创客汇等字样冠名。

第十一条 创业项目不得转包经营。

 

第五章 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创业期间,按照《金陵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金院字〔2018〕181号文)第四十至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管理。遇有突发事件,由学工处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长审核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变更:

创业项目负责人、创业项目名称在实施期间如果发生变更,须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终止:

(一) 创业项目负责人毕业二年后,原则上该项目需迁出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经营

(二)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团队和个人,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经核实认定后可终止其项目;

(三) 创业项目因故不能履行,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核实后,予以注销;

(四) 创业项目擅自变更经营内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经营行为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团队成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将给予其停业整改、直至终止项目;

(五) 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考核为不合格的创业项目将责令其整改,如还未合格,将予以终止;

(六) 予以终止的创业项目,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书面通知创业项目负责人,并通报相关学院。

第十六条 创业项目终止后,创业项目负责人应自行妥善处理其债权债务、财务资产清理等工作。借用学校的设备等资产,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与学院配合督促其归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凡到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基地进行创业实践的学生,进入载体创业实践的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认定后,报教务处批准可计入相应学分;其成功创办企业的经历,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认定后,报教务处批准可抵扣相应创新创业课程必修学分。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好的创业项目,学校将给予奖励;对项目负责人将优先推荐为优秀毕业生;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十佳创客”评选,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创业团队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其经营行为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团队成员或个人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金院字〔2012〕78 号文自动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