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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玄武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意见》的通知

2018年10月21日 21:33

玄政办〔2015〕22号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宁委发〔2012〕33号),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以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1、实施千名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到2017年末,力争扶持1000名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5000人就业。
  2、建成大学生创业载体1.5万平方米。加快大学生创业载体建设:街道根据各自产业特色和区域特点,建设大学生创业苗圃,全区不少于5000平方米;鼓励各投资主体以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意中央大学生创业园、紫金常春藤大学生创业园等已建成的大学生创业园要提供5000平方米以上载体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预孵化;紫金(玄武)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内安排5000平方米以上的载体专门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深度孵化。
  3、开展青年大学生创业指导和培训。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不少于1000名大学生,为其开展创业指导和培训。
  二、扶持政策
  1、免费办理《创业证》。在玄武区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向区“大创办”递交申请材料,经市、区“大创办”审核通过后,免费发放《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证》(简称《创业证》)。大学生创业凭《创业证》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2、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区“大创办”负责牵头组织专家评估我区大学生创业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评选,综合考虑创业成功率、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因素,择优报送市“大创办”参评。被市“大创办”评为优秀创业项目的,由市财政和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集团给予10-20万元投资性资助,其中特别优秀的,给予50万元的投资性资助。未获市“大创办”优秀创业项目,但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区财政给予创业团队一定的资金扶持。区科技局指导和帮助区“大创办”推荐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省民营科技企业、双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申请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大学生创业园引入大学生创业项目。凡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大学生创业园推荐大学生创业项目被评为市优秀创业项目的,区财政给予推荐单位2000元/项目奖励。
  3、提供创业场地。通过专家评审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直接入驻我区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向区“大创办”提出申请,“大创办”可提供最高30平方米、最长3年期限的免费场地。经我区推荐获市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在大学生创业园外落地并已在我区纳税的企业,3年内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
  鼓励以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被评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由市财政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奖励补贴。
  4、畅通创业融资渠道。在我区创办企业并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大学生,经市、区大创办审核后,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经办银行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最高可分别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和5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凡获得省以上专项资金支持或社会风险投资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经市、区大创办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10%的无偿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减免创业企业税费。大学生自主创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市、区大创办审核后,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证明》,由税务部门在3年内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5200元的优惠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毕业年度内、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及零就业家庭或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经市、区大创办审核后,由税务部门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在我区首次创业的大学生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正常经营纳税一年以上和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经市、区大创办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4000元奖励资金。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3年内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或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区大创办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
  7、创业指导和培训补贴。鼓励区域内高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符合建设标准的,经市、区“大创办”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5-1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贴。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对具备创业培训资质且经过公开招标的社会培训机构,按规定申报创业培训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实训基地开展创业实训,参加实训的本市户籍大学毕业生享受每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创业实训基地享受跟踪服务费和实训费补贴。
  三、创业扶持经费
  1、经费安排。区财政2015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作为全区大学生创业引导性基金,今后将根据大学生创业工作实际需要逐年增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保证政策的落实兑现及相关工作经费,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共同负责管理使用。
  2、经费管理。各项经费(补贴)市、区财政不重复投入。申请人、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据实申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补贴申请资格,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
  (一)本意见的实施对象,是指大专以上院校在校大学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初创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非国家禁止、限制类创业项目;
  2、在我区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并由大学生担任企业或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二)本意见中有关大学生创办企业后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期限,自大学生创业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

附件


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


  一、市级层面政策兑现及办理流程
  南京大学生创业证的申领与办理、市级优秀创业项目遴选与评估、大学生创业载体的认定与补贴、创业融资政策扶持的申请与办理、税费减免的申请与办理、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申请与办理、创业指导站和创业培训补贴,遵照《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12〕126号)文件执行,区大创办给予相应指导。
  二、优秀创业项目遴选与评估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创业项目者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
  2、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经营模式新颖、具有一定科技含量、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或商业发展前景较好。
  (二)申报受理
  在区“大创办”服务窗口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项目核心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2、创业项目计划书(可附专家推荐材料)。
  (三)项目评估
  区“大创办”于每季度将受理申报材料汇总,对申报项目进行初筛选,会同区科技局根据初筛选备评的创业项目行业类型,聘请专家每季进行评审,择优推荐参加市优秀创业项目遴选。
  (四)奖励兑现
  经评审入选市优秀创业项目的,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凭《创业证》给予资助性投资。资金50%由市财政直接补助,50%由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集团天使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紫金科创天使基金细则”实施),紫金天使资金进入南京银行专有账户专款专用。
  经由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大学生创业园引入并入选市优秀创业项目的,由推荐单位填写《引进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携相关材料到区“大创办”提出申请,区“大创办”审核确认,区财政局核定后按2000元/项目拨付奖励资金。
  三、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的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区的首次创业的各类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或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直接入驻我区大学生创业园的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或实体,以及经我区推荐获市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在大学生创业园外落地的创业企业或实体;
  3、守法经营、规范用工、正常纳税1年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填写《玄武区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固定经营场地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场地租金支付凭证。
  (三)办理流程
  1、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每半年受理申报一次,时间在每年的1月和7月;
  2、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实体向区“大创办”提交申报材料,区“大创办”负责审核确认,报区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标准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