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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江宁”实施细则

2018年10月21日 21:35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71号)和《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关于全面加强改革战略部署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鼓励全民创业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制定“创业江宁”实施细则。
一、“创业江宁”扶持对象
1. 江宁区户籍城乡劳动力;
2.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含海外留学人员)并持《创业证》的青年创客。
二、政策扶持及申报流程
(一)创业成功补贴
1. 江宁区户籍城乡劳动力,领取本区营业执照,开始初始性创业经营一年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稳定就业且在本区正常申报纳税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
申报流程:自主创业者携带营业执照向企业注册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自主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由街道社保所报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发放。
2. 在江宁区首次创业的青年创客创办实体后,正常经营纳税1年以上,带动2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可获得一次性1万元创业成功奖励;正常经营纳税3年以上,带动10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可获得一次性5万元创业成功奖励。
申报流程:申报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创业证》、向江宁区大创办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青年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核发。
(二)创业免费场地及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 江宁区户籍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成功后,给予每户一次性场地租金补贴3000元。
申报流程:自主创业者携带营业执照向企业注册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自主创业场地租金申报表》,由街道劳动保障所报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发放。
2. 持《创业证》的青年创客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
对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实体,入驻江宁区大创办指定创业载体,可享受 最高30平方米三年 免费办公场地;在指定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正常经营满一年,给予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水电、网络、场地等基本运营综合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流程:申报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创业证》、《房屋租赁协议书》向江宁区大创办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青年大学生免费场地租金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核发。
(三)带动就业奖励
1. 江宁区户籍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成功后,对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按2000元/人(就业困难人员4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申报流程:自主创业者携带营业执照向企业注册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自主创业企业岗位补贴申报表》;由街道社保所报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发放。
2. 在江宁区首次创业的青年创客创办实体后,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带动我区户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按2000元/人(就业困难人员4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该项奖励实行一次性申报,可由创业实体在创办3年内自主选择时间申报一次,申报后如有吸纳人员增加等情况,不再受理。
申报流程:申报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创业证》、向江宁区大创办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核发。
(四)创业优秀项目遴选
通过评估入选江宁区青年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在江宁区完成工商注册后,可享受5-10万元无偿资助。
申报流程:申报人凭获奖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向区大创办提交申请,报区人才办拨付资金。
(五)入驻人才公寓
年纳税额在大学生创业企业中列前20名,且创业人在南京无自有住房的,优先分配入住区人才公寓。
(六)创业贷款
1. 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强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合作,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大众创业。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
2. 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的门槛,放款对象放宽至我区城乡劳动力和在宁创业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个人创业最高30万元、合伙创业最高50万元;全额贴息范围扩大至大学生创业项目;对通过商业银行获得经营性商业贷款的,还本付息后按创业担保贷款同等条件给予贴息。
3. 建立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对落户在宁高校、经认定的创业园区内注册经营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经高校、园区审核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审验同意,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七)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将本区户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本市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和军队退役人员,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等十一类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 用人单位招用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对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申报流程:用人单位填写《招录江宁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及岗位申请表》于每季度首月前10个工作日,向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市人社部门核发。
2.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的我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我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之前公布的其他文件涉及到同类创业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